(2014)深福法执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易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4668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甲,女,汉族,2004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易某乙,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某乙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平建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