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张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倩,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刘倩倩,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昊,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昊赔偿原告刘倩倩各项费用1324元,但张昊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昊的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