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进益与被告王连德、泉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永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益,王连德,泉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永春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肖进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赵柳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德,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泉州市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育兴路24号法定代表人林昌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秀路现代家具广场八楼。代表人陈专,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永春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477-479号一至三层代表人颜华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进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进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进益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