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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谢邦顺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谢 邦 顺 故 意 杀 人 案 减 刑 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皖刑执字第00174号罪犯谢邦顺,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邦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送达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邦顺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邦顺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谢邦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华代理审判员 许 鹏代理审判员 金华元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