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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3)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海涛,刘利勃,尉晓东,孙太国,孙晓伟,侯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554-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海涛。被执行人:刘利勃。被执行人:尉晓东。被执行人:孙太国。被执行人:孙晓伟。被执行人:侯晓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太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