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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诉中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桂芳与被告乐苏君、莫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芳,乐苏君,莫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49号原告袁桂芳,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总厂区7村平房6栋2号。被告乐苏君,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总厂区总厂2村5栋20号。被告莫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总厂区总厂2村5栋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芳诉被告乐苏君、被告莫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桂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告乐苏君、被告莫建军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袁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乐苏君、被告莫建军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肖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