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5
案件名称
吴来玉与李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来玉,李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吴来玉,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长江西路菏泽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孟山,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时灿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