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贾玉珍与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马传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珍,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马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002号申请执行人贾玉珍,女,1946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马传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传金,男,1965年出生,汉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禹法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003XXXX、003XXXX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马传金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马传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阳光通信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003XXXX、003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华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