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与杭州古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通资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杭州古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通资讯有限公司,姚佳,张勇,徐海航,朱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55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负责人李勤。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杭州古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佳。被告浙江电通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军。被告姚佳。被告张勇。被告徐海航。被告朱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诉被告杭州古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通资讯有限公司、姚佳、张勇、徐海航、朱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7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273.5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涛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人民陪审员 姚若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