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慕正杰与马效发、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正杰,马效发,梁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慕正杰,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马效发,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梁文秀,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正杰诉被告马效发、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正杰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正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慕正杰负担。审判员  曹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