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慕正杰与马效发、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正杰,马效发,梁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慕正杰,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马效发,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梁文秀,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正杰诉被告马效发、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正杰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正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慕正杰负担。审判员 曹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