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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敏、陈军申请执行德阳高新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220号张敏、陈军诉德阳高新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1)旌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敏、陈军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旌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