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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73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区。被告:徐某,男,198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