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73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区。被告:徐某,男,198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