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玉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831-1号申请人夏玉清。被执行人杨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波银行存款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