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肖木水与阙怀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木水,阙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肖木水。被执行人:阙怀喜。申请执行人肖木水与被执行人阙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阙怀喜无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太钢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阙怀喜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执字第1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况慧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于小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