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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设施农业建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邵彩兰、李忠、李子平、郭瑞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设施农业建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邵彩兰,李忠,李子平,郭瑞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平泉县设施农业建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义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彩兰被告李忠被告李子平被告郭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设施农业建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邵彩兰、李忠、李子平、郭瑞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设施农业建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