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萧秉求、袁爱贞、萧伟添、陈华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秉求,袁爱贞,萧伟添,陈华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姚照棠,莫柳媚,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溢源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萧秉求,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爱贞,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萧伟添,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兰,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号南峰中心首层******层。法定代表人:彭周福。委托代理人:黄球,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少红,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东引河南岸。法定代表人:姚照棠。原审被告:姚照棠,男。原审被告:莫柳媚,女。原审被告: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麻涌大道毅江楼。法定代表人:萧秉求。原审被告:东莞市中堂溢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水闸口。法定代表人:罗方君。上诉人萧秉求、袁爱贞、萧伟添、陈华兰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姚照棠、莫柳媚、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溢源水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4年3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萧秉求、袁爱贞、萧伟添、陈华兰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