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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林长与陈新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长,陈新贤,李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林长,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新贤,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李小兰,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著学、傅金燕(实习),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长与被告陈新贤、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长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林长以借贷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75元,撤诉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李林长负担。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