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库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印藏与鲍振杰、唐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藏,鲍振杰,唐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印藏,女,汉族。被告鲍振杰,男,汉族。被告唐利娟,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印藏诉被告鲍振杰、唐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印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娜仁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