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605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187-X。负责人杨鹏,店长。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021277-7。法定代表人史秀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桥铺店、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芳 颖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