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坤腾鹰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坤腾鹰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坤腾鹰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王竹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14年3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银行存款2949906.46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758537.10元,迟延履行金145037.76元,仲裁费17931.60元,执行费28400.00元。至此涉案标的款及利息全部执行完毕。综上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应付款项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仲裁字(2013)第38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8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梁守海审判员 刘立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