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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广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