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俊生与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生,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735-1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生。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3-421号。法定代表人吴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俊生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执字第1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