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宫长国、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宫长国,徐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初字第864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166568-X。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宫长国,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徐海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宫长国、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闫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