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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国民与李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民,李亚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赵国民。被告李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民与被告李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民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民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