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国民与李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民,李亚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赵国民。被告李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民与被告李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民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民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