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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杨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569号罪犯杨露。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柳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杨露曾于2009年1月、2010年9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2年9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4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