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四梅与重庆宝根电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梅,重庆宝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陈四梅,女,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夏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金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642170-9。法定代表人张传龙,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梅诉被告重庆宝根电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四梅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四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陈四梅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