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燕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燕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387号罪犯张燕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泰海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执���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张燕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张燕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燕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燕飞减去有期��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