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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天津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大唐渤图视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大唐渤图视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4-304-C。法定代表人白少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唐渤图视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1002室。法定代表人周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3)津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占用费、仲裁费、公告费共计27354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津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