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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滕兆云与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兆云,刘贤言,唐洪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4-3号申请人滕兆云。被申请人刘贤言。被申请人唐洪利。申请人滕兆云与被申请人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2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唐洪利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洪利所有的鲁11-*****号牌拖拉机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