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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王志伟、张勇、王志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王志伟,张勇,王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负责人雷涛。委托代理人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397号。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被执行人王志均,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市嘉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伟、张勇、王志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10583.1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3)乐市嘉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