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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初国才与吉林市北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国才,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初国才,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红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海英,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国才与被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吴 延 军审判员 张 跃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毛巍(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