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玉保、周绪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田玉保,周绪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2989-0.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号楼。负责人吴一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浩,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保,男,1947年04月0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绪知,男,1966年10月09日出生。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玉保、周绪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813元,由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