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毛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骆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