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文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文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4133号罪犯蔡文财,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文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文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文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文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文财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