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于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帅龙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