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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于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帅龙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