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莫某,该社风险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社风险合规管理部员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黄某某、郑某某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