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立预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立预字第16-1号原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58弄39号(15-14)。法定代表人:吕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1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世贸中心19楼。负责人:郑仕忠,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钜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83185元或者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83185元,或查封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向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