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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辖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费县华沂电脑编织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长久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长久进出口有限公司,费县华沂电脑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辖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长久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县华沂电脑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全,经理。上诉人威海市长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费县华沂电脑编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16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威海市高区沈阳路102号,本案应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19日,上诉人威海市长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费县华沂电脑编织有限公司签订加工产品定作合同一份,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BG90693/140102948产品,加工行为地在费县,费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