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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迟元明与陈学贵、刘秋花、陈姣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元明,陈学贵,刘秋花,陈姣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653号原告迟元明。委托代理人王玉敏。被告陈学贵。被告刘秋花。被告陈姣栩。被告刘秋花、陈姣栩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元明与被告刘秋花、陈姣栩、陈学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05元,退回原告1805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