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永安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婷,永安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婷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一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