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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靳冬冬、史红雨与孙奥运、孙亚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冬冬,史红雨,孙奥运,孙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1042号原告:靳冬冬,男。原告:史红雨,女。被告:孙奥运,男。被告:孙亚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冬冬,史红雨诉被告孙奥运,孙亚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冬冬、史红雨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资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冬冬、史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