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杨素琼与廖琴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素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潼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素琼,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素琼要求宣告廖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素琼诉称,其女廖琴于2010年5月外出,至今杳无音信,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廖琴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廖琴,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廖琴与杨虎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26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儿子杨某。2010年5月廖琴与杨虎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后,廖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杨虎因病死亡,其子杨某随祖父杨大槐一起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7日发出寻找廖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廖琴于2010年5月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满廖琴仍然下落不明,故对廖琴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琴为失踪人。二、指定杨素琼为失踪人廖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大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