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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林、扈忠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林,扈忠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园,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李俊林,男,1958年7月4日出生,住所:长春市。被告:扈忠丽,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俊林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新月路,房号:112,建筑面积:124.74平方米,丘(地)号:6—28/4-1—4,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30600166**号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芳人民陪审员  朱琳人民陪审员  韩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