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淑亭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829号原告冯淑亭,学生。法定代理人冯云松,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亭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亭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淑亭负担。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