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王良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被执行人王良炳。李国平与王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良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国平借款人民币440000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良炳因租赁经营溧阳市永盛锻造有限公司及溧阳市圣邦铸造有限公司而负债较多,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