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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明煌与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煌,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黄明煌,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郑金补,泉州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被告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元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市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杜炳煌,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华扬,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煌与被告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煌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煌以其与被告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力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黄明煌负担。审 判 长  庄昶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