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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朱维库、张丽华、张晶、王立凤、杨景波、张亚秋、李海龙、李丹、张宝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朱维库,张丽华,张晶,王立凤,杨景波,张亚秋,李海龙,李丹,张宝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272号(2014)磐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维库,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丽华,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晶,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凤,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景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亚秋,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海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丹,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宝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朱维库、张丽华、张晶、王立凤、杨景波、张亚秋、李海龙、李丹、张宝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朱维库、张丽华、张晶、王立凤、杨景波、张亚秋、李海龙、李丹、张宝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承担845.00元,退回原告845.00元。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