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右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润海与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海,勾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右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润海,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勾永贵,男,63岁,汉族,个体,现住苏尼特右旗。刘润海申请执行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勾永贵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勾永贵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勾永贵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贾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