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纪仁德申请执行XX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00003号申请行人纪仁德。被执行人XX刚。申请执行人纪仁德执行被执行人X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元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