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叶笑兰诉彭静、深圳市红树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笑兰,彭静,深圳市红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叶笑兰,女,汉族,1947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彭静,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红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新围村中泰楼三楼西座3326A,组织机构代码279469323。法定代表人彭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笑兰诉被告彭静、被告深圳市红树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笑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笑兰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